防爆電器金屬外殼和外殼的金屬部件
1.材料成分:制造商應準備電氣設備完全符合防爆安全技術方面的文件中對外殼或外殼部件的材質規(guī)定。
2. I類電氣設備:
制造I類EPL Ma級或Mb級電氣設備外殼材料,按質量百分比的總含量不應超過:
a.15%的鋁、鎂、鈦和鋯;
b.7.5%的鎂、鈦和鋯;
以上要求不適用于I類攜帶式測量設備,但設備應按規(guī)定標志“X”,并在特殊條件中指明貯存、運輸和使用過程中的特殊事項。
I類手持或支架式電鉆(及其附帶的插接裝置)、攜帶式儀器儀表、燈具的外殼,可采用抗拉強度不低于120MPa,且摩擦火花試驗方法考核合格的輕合金制成。
II類電氣設備
制造用不同保護級別的II類電氣設備外殼材料,按質量百分比的含量不應超過:
對于EPL Ga:
10%的鋁、鎂、鈦和鋯;
7.5%的鎂、鈦和鋯;
對于EPL Gb:
7.5%的鎂和鈦;
對于EPL Gc,除風扇、風扇罩和通風孔擋板符合
對于EPL Gb的要求外無其他要求。
如果超過上訴成分就應標志“X”,并安全使用的特殊條件應含有足夠的信息,以保證用戶能夠確定設備是否適合在特定條件下使用。
III類電氣設備
制造不同保護級別的III類電氣設備外殼材料,按質量百分比的總含量不應超過:
對于EPL Da:
7.5%的鎂和鈦;
對于EPL Db:
7.5%的鎂和鈦;
對于EPL Dc,除風扇、風扇罩和通風孔擋板應符合EPL Db的要求外,沒有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