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類、II類電氣設備小元件溫度
最高表面溫度不應超過溫度組別,下列情況除外:
對于超過溫度組別允許溫度的小元件,例如晶體管或電阻。
如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視為符合要求:
1)小元件不應引起可燃性混合物點燃,并且有較高溫度引起的任何變形或損壞均不應損害防爆型式;
2)對于T4組和I類電氣設備,小元件應符合表3a和表3b的規(guī)定;
3)對于T5組,表面積(不包括導線)小于1000mm2的元件的表面溫度不應超過150℃
對于電位器,其表面應是電阻元件的表面,而不是電位器的外表面。 試驗時,應考慮整個電位器的安裝布置、散熱及冷卻所產(chǎn)生的影響。溫 度應在專門防爆型式標準規(guī)定的試驗條件下,在流過電流的印制導線上進行測量。如果這將導致比10%印制線阻值還小的電阻值時,則應在 10%印制線阻值時進行測量。
對于表面積不大于1000mm2的元件,其表面溫度可以超過II類電氣設備上標志的溫度組別,或I類電氣設備的相應最高表面溫度,如果這些表 面不會出現(xiàn)點燃危險,則安全度為:
a、T1、T2、T3組為50k;
b、T4、T5、T6組和I類電氣設備為25k。
該安全度應依據(jù)類似元件的檢驗,或通過電氣設備在相應的爆炸性混合物中進行試驗來保證。
進行實驗時,安全裕度可通過提高環(huán)境溫度的方法來達到